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是一次共商四化大计的会议,也是一次重要的立法会议。华国锋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许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措施,强调指出:“为了巩固我国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巩固我国安定团结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基础,充分发扬全体人民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并且努力保证我国在政治制度上再不存在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可以利用来进行反革命复辟的严重漏洞,迫切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我们建国三十年来无产阶级专政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必由之路。人大常委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共七项法律草案,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彭真主任向会议作了说明。这七项法律已经会议审议通过,陆续公布,将定期实行。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我们的国家在民主和法制的道路上迈开了很大的一步。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建国以来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和其它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曾经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摧残。上至按照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都吃够了无法无天的苦。粉碎“四人帮”以后,广大人民群众热切盼望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委员会为此进行了积极而有成效的工作。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七个法律,是吸取了以往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经过反复讨论,集思广益制定的。它们体现了我国九亿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体现了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要求,体现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要很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职能。这七项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一定会大大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促进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巩固我国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我们加强法制的一个根本指导思想。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法律,保障全体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长期以来,不少同志仅仅把民主看作是一个作风问题,有些同志甚至把民主看作是一种点缀,可多可少,可有可无。这显然是错误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问题首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制度问题。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让全体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背离了这个原则,就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破坏。这个原则决定了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应该有比过去任何时代更广泛、更高度的民主,应该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有名有实的统治。我国封建主义的历史很长,新中国是直接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脱胎而来,专制主义、官僚主义、家长作风等封建意识形态、伦理道德观念影响深重,又由于林彪、“四人帮”的肆意破坏,加上我们认识和工作上的缺点和错误,我国的民主制度是很不完善的。这是我国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个亟待改变的重要方面。这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对于扩大人民民主,保证和便于九亿人民管理国家大事,作了明确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一些重要改革:将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分开,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这些改革将加强人民对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和罢免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
安定团结地发展现代化建设,是我国各民族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的法律要保障人民的这个根本利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四化建设的发展。建国以来的实践表明:什么时候法制受到尊重,民主生活比较正常,政治局面就比较安定,经济发展就比较快;什么时候法制遭到破坏,民主生活不正常,政治局面就不那么安定,经济发展就很缓慢,甚至停滞、倒退。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各种侵犯人民权利、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受到打击,安定团结的局面就遭到破坏,现代化建设也就没有保证。
这次通过的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明确规定,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同时也保护私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以及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或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等生产资料;还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我国,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结束了,但是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为了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必须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以及渎职罪,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刑讯逼供、“打砸抢”、诬陷等罪行,都要依法制裁,这是深得人心的。依法惩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这就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能够顺利进行。
努力保证我国在政治制度上再不存在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可以利用来进行反革命复辟的严重漏洞,是我们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全国人民寄希望于法制的最主要之点。为什么林彪、“四人帮”能够为非作歹,横行达十年之久?为什么那些南征北战,叱咤风云,无敌于天下的老将,面对这几个小丑的诬陷只能含恨于九泉?为什么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中国人民在四害猖獗的那些岁月里,只能把“四人帮”的罪行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民主和法制,不能制止身居高位的阴谋家横行于国法之外。这十年动乱,给了中国人民以血的教训,使我们痛切感到:民主和法制,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的不可须臾离开的东西。没有民主,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为了防止林彪、“四人帮”篡夺国家领导权的悲剧重演,归根到底,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而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次会议立了几项法,还不够,要有几十项,几百项法。立法以后,党的领导要确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保护法律的有效性,过去叫做“执法如山”。这次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特权”。人民法院组织法重申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把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这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践踏法制,为非作歹,是十分重要的。
随着这批法律的颁布,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活动,深入广泛地进行遵守法律的教育。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一切工作人员,都来学习法律,懂得法律,掌握法律,切实遵守法律,法律的实施才有可能,我们的司法机关才能得到最强有力的支持和必要的监督。司法干部更要以身作则,执法守法。在进行守法教育中,应该大力表扬好人好事,并且同各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进行坚决的斗争。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容许“刑不上大夫”的封建特权的存在,那还有什么社会主义法制可言!政府机关的一切工作人员,特别是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在遵守法律上起模范带头作用。不管是什么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违反了法律,都应该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相信,这次会议以后,社会主义民主必将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法制必将逐步健全,全国人民必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一定能胜利实现。
(选自1979年7月5日《人民日报》第1版)